哪些區域要用防爆產品
防爆危險環境按場所中存在物質的物態不同,分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和可燃性粉塵環境。
1.爆炸性氣體環境,是指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混合物點燃后,燃燒將傳至全部未燃燒混合物的環境。
2.可燃性粉塵環境,是指大氣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點燃后,燃燒傳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環境。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GB3836.14根據爆炸性氣體環境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將爆炸性氣體環境分為三個區,即0區、1區、2區,這與《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分區基本一致。
不同的標準對可燃性粉塵環境區域劃分不一致,《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根據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將爆炸性粉塵環境分為兩個區,即10區、11區;而《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1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1節: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GB12476.1),根據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及粉塵層厚度,將可燃性粉塵環境分為三個區,即20區、21區、22區。
防爆的危險環境類別及區域等級
爆炸危險環境類別 | 區域等級 | 場所特征 |
爆炸性氣體環境 | 0區 | 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
1區 | 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 |
2區 | 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并且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 |
可燃性粉塵環境 | 20區 | 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
21區 | 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該區域包括:與充入或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鄰的場所、出現粉塵層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 | |
22區 | 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粉塵偶爾出現并且只是短時間存在、可燃性粉塵偶爾出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并且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則應劃分為21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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