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類
I類設備用于煤礦瓦斯氣體環境。
注:I類設備的防爆型式考慮了瓦斯和煤塵的點燃以及地下用設備增加的物理保護措施。
用于煤礦的設備,當其環境中除瓦斯外還可能含有其他爆炸性氣體時,應按照工類和Ⅱ類相應可燃性氣體的要求進行制造和試驗。
I類電氣設備還應符合附錄I的特殊要求。
4.3 Ⅱ類
Ⅱ類設備用于除煤礦瓦斯氣體環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Ⅱ類設備按照其擬使用的爆炸性氣體環境的特性可進一步再分類。Ⅱ類設備的再分類:
-ⅡA類:代表性氣體是丙烷;一ⅡB類:代表性氣體是乙烯;
-IC類:代表性氣體是氫氣和乙炔。
注1:以上再分類的依據是可能安裝設備的爆炸性環境的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或最小點燃電流比
(MICR)(見GB/T 3836.11)。
注2:對設備外部非金屬材料,再分類是基于外表面區域靜電放電風險(見7.4.2)。
注3:標志ⅡB類的設備適用于ⅡA類設備的使用條件,標志ⅡC類的設備適用于ⅡA和ⅡB類設備的使用條件。
4.4Ⅲ類
Ⅲ類設備用于除煤礦之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
Ⅲ類設備按照其擬使用的爆炸性粉塵環境的特性可進一步再分類,Ⅲ類設備的再分類: -ⅢA類:可燃性飛絮;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ⅢC類:導電性粉塵。
注:標志B類的設備適用于ⅢA類設備的使用條件,標志ⅢC類的設備適用于ⅢA或ⅢB類設備的使用條件。
4.5 特定爆炸性氣體環境用設備
設備可按某一特定的爆炸性氣體環境進行試驗,在這種情況下,相關信息應記錄在防爆合格證中,并在設備上進行相應地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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